懵了!丈夫欠款400万,妻子婚前房产被查封
2024-06-20 【 字体:大 中 小 】
很多人认为
夫妻因各种原因走向离婚时
婚前签署房产归属协议
等于拿到了“免被查封金牌”
真的如此吗?
婚前签协议约定房产归妻子
婚后因丈夫欠款房产被查封
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
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相恋。
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
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在日后产生争议。
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
王女士和赵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处理。
网友评论:为什么加男方名字?
对此一事,有网友疑惑,为什么协议上非要加男方名字呢?
linnek:既然约定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女方所有,那么加男方名字的意义是什么?
多多特产汤料:搞不清楚为何多此一举加上男方的名字?
用户1002:共同债务了解下,女方也要承担婚后产生的债务。她之前的钱难道就不用还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用户100xx:既然登记两个人的名字,别人看到的就是房子在两个人名下,私下协议肯定没用的。不然以后谁还敢借钱出去?银行都不敢。
也有人表示,结婚之前一定要做好“背调”。
love:还是要找对人,否则一方乱搞欠款,另一方婚前财产也要拿来抵债。
莉莉宝贝:怎么觉得是结婚骗房呢?
不少人也有疑惑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又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1: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2: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5:丈夫欠钱,妻子要承担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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